证券代码:301609 证券简称:山大电力 公告编号:2025-001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82号)同意注册,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72.00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4.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695.52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6,850.5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844.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7月18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7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88号)。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验资结束后,已按照《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募集资金分别转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7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 | 531907609810000 | 135,000,000.00 | 山大电力电网故障分析和配电网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文西支行 | 86611733101421014610 | 180,000,000.00 | 山大电力研发中心项目 |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 | 37050161880100003742 | 40,000,000.00 | 山大电力新能源汽车智能充电桩生产项目 |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文西支行 | 86611733101421014634 | 55,000,000.00 | 山大电力分布式发电源网荷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文西支行 | 86611733101421014627 | 9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 | 531907609810001 | 61,955,200.00 |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合计 | 561,955,200.00 | —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844.99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文西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山大电力电网故障分析和配电网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山大电力新能源汽车智能充电桩生产项目、山大电力分布式发电源网荷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山大电力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