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大电力”“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5年4月1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082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主承销商”“保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5〕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2022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2022年7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5年
月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
月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2025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投资者全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兴证资管鑫众山大电力1号员工战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 12个月 |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与数量兴证资管鑫众山大电力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即不超过407.20万股,同时总认购金额不超过5,970.00万元。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选取标准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配售资格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综上,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即不超过407.20万股,同时总认购金额不超过5,970.00万元。
根据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 兴证资管鑫众山大电力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AYH73 |
募集资金规模 | 5,970.00万元 |
管理人名称 |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备案日期 | 2025年5月16日 |
成立日期 | 2025年5月8日 |
、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根据《兴证资管鑫众山大电力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本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本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5)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6)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集合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集合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8)如受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财产承担;(9)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已按规定向投资者进行揭示(含不时发布的公告和沟通函件)或提出建议而投资者拒绝听取的,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自主决定认申购、持有、赎回等所产生的责任;(10)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提供的各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及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除张波、裴林、梁军、栾兆文、李欣唐
名人员因达退休年龄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务合同之外,其他
名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以上
名份额持有人均在发行人任职,且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纳金额等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劳动/劳务关系所属公司 | 员工类别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1 | 张波 | 董事长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500.00 | 8.38% |
2 | 刘英亮 | 董事、总经理 | 山大电力 | 高级管理人员 | 470.00 | 7.87% |
3 | 丁磊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山大电力 | 高级管理人员 | 500.00 | 8.38% |
4 | 裴林 | 董事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300.00 | 5.03% |
5 | 李欣唐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安全总监 | 山大电力 | 高级管理人员 | 350.00 | 5.86%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劳动/劳务关系所属公司 | 员工类别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6 | 王中 | 监事会主席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200.00 | 3.35% |
7 | 王剑 | 销售总监 | 山大电力 | 高级管理人员 | 400.00 | 6.70% |
8 | 梁军 | 首席科学家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300.00 | 5.03% |
9 | 栾兆文 | 高级顾问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200.00 | 3.35% |
10 | 苗怀平 | 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中心主任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350.00 | 5.86% |
11 | 齐曙光 | 监事、总经理助理、销售中心主任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350.00 | 5.86% |
12 | 赵传刚 | 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主任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350.00 | 5.86% |
13 | 赫秀梅 | 总经理助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400.00 | 6.70% |
14 | 朱诚 | 生产制造中心主任、安质办主任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150.00 | 2.51% |
15 | 连守军 | 行政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150.00 | 2.51% |
16 | 王汉之 | 工程技术中心主任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150.00 | 2.51% |
17 | 李志勇 | 综合能源发展中心主任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150.00 | 2.51% |
18 | 张世斌 | 销售中心副主任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100.00 | 1.68% |
19 | 杜涛 | 监事、研发中心副主任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100.00 | 1.68% |
20 | 史磊 | 生产制造中心副主任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100.00 | 1.68% |
21 | 张宗保 | 研发中心副主任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100.00 | 1.68% |
22 | 宫宁宁 | 销售中心副主任、华东销售部经理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100.00 | 1.68% |
23 | 孟令军 | 研发中心副主任、智能装置部经理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100.00 | 1.68% |
24 | 唐建利 | 销售中心主任助理、京冀销售部经理 | 山大电力 | 核心员工 | 100.00 | 1.68% |
合计 | 5,970.00 | 100% |
注:1、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
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3、参与人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4、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关于可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规定,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
10.00%。
综上,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已依据法律规范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5、关联关系
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外,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经核查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缴款的银行回单、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委托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根据《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
)本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合同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子公司。
(
)本资管计划具备较强资金实力,本资管计划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资管计划。(
)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要求。资管计划系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
)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
)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10)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1)除本公司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外,本公司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三)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约定了认购与配售的基本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和战略配售协议,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禁止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山大电力员工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