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5 证券简称:南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福建南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王新材料”)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董事会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凯声先生和/或其配偶徐宇女士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5.7亿元。本次接受担保额度有效期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南王新材料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人民币3,000万元整,授信期限一年。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凯声先生,作为保证人于2025年5月22日分别与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5-00299701-1号、公高保字第25-00299701-2号),为上述3,000万元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
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本次公司为南王新材料提供担保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为南王新材料提供的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尚余担保额度2,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后对南王新材料的担保余额均为3000万元。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南王新材料未提供反担保。被担保方南王新材料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方面有控制权,为其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建南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CQEXQ987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江伟文
5、成立日期:2023年7月10日
6、公司住所: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莲塘村560号3楼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平面设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市场营销策划;办公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公司 | 570 | 57% |
江伟文 | 300 | 30% |
惠安启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30 | 13% |
9、与公司的关系:南王新材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10、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054.73 | 3,090.68 |
负债总额 | 2,411.28 | 2,457.94 |
净资产 | 643.46 | 632.74 |
资产负债率 | 78.94% | 79.53%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度(经审计) | 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495.65 | 956.15 |
利润总额 | -126.55 | -14.28 |
净利润 | -97.31 | -10.71 |
11、南王新材料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5-00299701-1号)
1、保证人:陈凯声
2、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3、被担保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公授信字第25-00299701号)
4、保证范围: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5、保证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000万元
6、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5-00299701-2号)
1、保证人: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3、被担保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公授信字第25-00299701号)
4、保证范围: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5、保证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000万元
6、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
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五、关联方基本情况
陈凯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凯声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接受关联担保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凯声先生对南王新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3,000万元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控股子公司免于向上述担保方支付担保费用,且无需提供任何反担保。
七、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关联方对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有效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有助于支持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接受关联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且控股子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除了本次担保之外,陈凯声先生未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九、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53%,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十、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5-00299701-1号、公高保字第25-00299701-2号)。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