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石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德石股份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销售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担保业务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资金管理、存货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全面预算管理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1)定量标准
①重要性水平标准
财务指标(合并/母公司/子公司) | 重要性水平 |
总资产 | 0.5% |
净利润 | 5.0% |
②财务报告定量标准
财务指标(合并/母公司/子公司) | 重要性水平 |
≥整体重要性水平 | 重大缺陷 |
占整体重要性比例的20%-100% | 重要缺陷 |
<整体重要性水平的20% | 一般缺陷 |
(2)定性标准
缺陷分类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① 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的任何程度的舞弊; ②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③ 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④ 影响收益趋势的缺陷; ⑤ 影响关联交易总额超过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额度的缺陷; ⑥ 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的; ⑦ 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
重要缺陷 | ①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整改不全面,不彻底; ② 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 ③ 会计计量不及时、不准确,造成信息滞后或信息错误; ④ 财务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① 其他与财务报告有关内部控制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1)定量标准
缺陷分类 | 直接财产损失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000万元以上 | ① 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② 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③ 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 ④ 被媒体频频曝光负面新闻。 |
重要缺陷 | 500-1000万元 | ①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② 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 ③ 被媒体曝光且产生负面影响。 |
一般缺陷 | 500万元以下 | ① 一次性重伤5人以内,无死亡; ②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2)定性标准
缺陷分类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① 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② 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③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④ 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⑤ 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 ⑥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⑦ 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
重要缺陷 | ① 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② 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③ 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④ 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⑤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⑥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⑦ 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
一般缺陷 | ① 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② 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③ 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⑤ 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⑥ 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⑦ 存在其他缺陷。 |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主要核查工作
国新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公司《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文件;查阅审计报告、三会会议资料、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应了其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付玉龙 | 梁立群 |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