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3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委员会负责,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中必须包括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公司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使得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其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具体职责为: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与表决。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意见。但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与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