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绿生物(300970)_公司公告_华绿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2023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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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绿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2023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2023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绿生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华绿生物关联方2023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联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上述授信额度将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养朝先生及其配偶阮秀莲女士、董事冯占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终授信额度及期限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为准,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上述关联方均同意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公司及子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具体担保事项以实际发生交易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关联董事余养朝、冯占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担保事宜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余养朝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直接持有公司30.84%股份,还通过宿迁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32%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1.16%股份;阮秀莲女士系余养朝先生配偶,直接持有公司8.30%股份;冯占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通过宿迁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21%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上述金融机构授信将由上述公司关联方提供连带责任无偿担保。上述事项相关协议目前尚未签署,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最终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

四、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依据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促进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

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余养朝、冯占回避表决,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以及进行关联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的发展战略及日常经营需要,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子公司,其经营情况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因此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2023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公司业务的顺利展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方均同意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符合公司业务开展必要性。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为确保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业务经营发展资金需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50,000万元(含本数),由本次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关联方同意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无偿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符合公司业务开展必要性,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业

务发展实际情况;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关联方2023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关联方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考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该担保事项分别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关联方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2023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昆仑唐 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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