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审议了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前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就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询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优化财务结构、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日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独立董事:谢南,李政明,吴小平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