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绿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21年3月9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7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59.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并于2021年4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4.7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319.43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10.98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核验,并于2021年4月6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371C000160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本次置换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371A013418号),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626,175.00元。其中审计费2,938,000元、律师费650,000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38,175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3,626,175.00元一次性置换上述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费用名称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审计费 | 2,938,000.00 | 2,938,000.00 |
2 | 律师费 | 650,000.00 | 650,000.00 |
3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38,175.00 | 38,175.00 |
合计 | 3,626,175.00 | 3,626,175.00 |
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626,175.00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本次置换事项,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371A013418号),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1年6月23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华绿生物本次置换事项的相关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独立董事意见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3,626,175.00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绿生物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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