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审议了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前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就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询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款项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是公司经营所需的,是合理、真实和必要的。未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是根据公司2021年各项任务目标、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结果,符合公司相关规则制度的要求和绩效考核规定。
五、《关于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
情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有偿、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因此我们对致同表示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致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表现出了良好诚信和职业道德,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暨高送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为公司长远发展考虑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本议案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暨高送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
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谢 南(签字):
李政明(签字):
吴小平(签字):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