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300951)_公司公告_博硕科技:《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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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1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称“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度对下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公司大额资金往来;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八)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及报告等,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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