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审慎、客观、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江苏海峡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江苏海峡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江苏海峡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徐向新:
2021年8月9日
独立董事:
张 力:
2021年8月9日
独立董事:
黄治权: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