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300929)_公司公告_华骐环保: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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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证券代码:

300929证券简称:华骐环保公告编号:

2021-038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21年

日(星期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09号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健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544,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95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544,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9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830,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健、郑俊、郑杰、王爱斌、刘光春、胡一强、李明河、兰萍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2,957,910股,依法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17,586,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监事薪酬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子议案:

11.01选举王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王健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11.02选举郑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郑俊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11.03选举郑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郑杰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11.04选举孙晓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孙晓斌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11.05选举王爱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王爱斌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11.06选举连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连宏伟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1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子议案:

12.01选举徐向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徐向新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12.02选举张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张力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12.03选举黄治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黄治权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1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子议案:

13.01选举刘幸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刘幸福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

13.02选举吴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吴志刚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

13.03选举赵月女士为第公司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40,54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30,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赵月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谢发友、李化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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