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五河华骐南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五河城南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五河城南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行申请人民币18,000万元(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
徐向新:
年月日
独立董事:
陈熙平:
年月日
独立董事:
张力: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