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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29证券简称:华骐环保公告编号:2021-005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3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65万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09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193.3098万元变更为8,258.3098万元,公司股本由6,193.3098万股变更为8,258.3098万股。
2、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最终工商审批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现行条款
现行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65万股,于2021年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58.3098万元。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258.3098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
行使。
行使。 |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顺延第四十一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记载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记载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
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 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协商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协商提出选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形成监事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 |
候选人名单。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临时提案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候选人名单。(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临时提案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其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上述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二)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其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上述提名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 |
况。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
(二)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五)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
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且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导致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公司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重新推荐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七)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且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导致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公司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重新推荐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依法向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依法向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
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权限如下(《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其中收购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仅经董事会审
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权限如下(《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其中收购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仅经董事会审 | 交易的审查和决策权限如下(《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其中收购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 |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6)收购出售资产,经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二)对外担保事项:除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者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仅经董事会审议即可(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关联交易: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6)收购出售资产,经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二)对外担保事项:除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者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仅经董事会审议即可(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三)关联交易: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仅经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6)收购出售资产,经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二)对外担保事项:除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者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仅经董事会审议即可(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三)关联交易: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或者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仅经董事会审议:
(
)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或者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3)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或者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仅经董事会审议:(1)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2)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或者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3)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或者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仅经董事会审议:(1)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前述交易还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2)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或者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函件、电子邮件、传真、公告、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情况紧急时可当日通知)。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函件、电子邮件、传真、公告、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
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
时亦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版本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230Z0009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