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300929)_公司公告_华骐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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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3

证券代码:300929证券简称:华骐环保公告编号:2021-001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证监许可〔2020〕3413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2,06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87元/股,共计募集资金286,415,5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9,062,451.5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7,353,048.49元。

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1月14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1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团结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分别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序号开户行名称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万元)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团结广场支行1306020829300177227马鞍山城镇南部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12,000.00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支行10010078801100001486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10,000.00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555900027310704补充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营运资金项目3,811.36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735.30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团结广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上述三家银行简称“乙方”)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马鞍山城镇南部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补充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营运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焱武、刘依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査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团

结广场支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支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容诚验字[2021]230Z0009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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