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Huaq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Technology Co.,Ltd.)
(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40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〇二一年一月
特别提示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华骐环保股票将于2021年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44%、跌幅限制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2,583,09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7,931,07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华骐环保所属行业为“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具体属于“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N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4.41倍(截至2021年1月5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13.87元/股对应的2019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7.25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1年1月5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所处的水环境治理行业,属于政策和资金推动型行业。近些年,我国宏观经济保持良好发展,但环境治理任务突出,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实施了一系列水环境治理相关的行业支持政策和发展规划,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若未来宏观经济增速趋缓或相关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我国政府对环保事业的日益重视,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的加大,水
环境治理行业的市场需求增加、发展前景良好,现有竞争对手纷纷加快扩张,并吸引了大量潜在竞争者进入本行业。公司业务尚处于扩张期,且受制于资本实力,未来在争取新的水环境治理业务时,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的无法取得足够订单、销售定价降低等收益下降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9,752.35万元、30,768.61万元、36,888.75万元和23,311.32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15%、32.34%、
30.54%和18.18%,近两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快,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且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的实际回款进度普遍滞后于结算进度。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继续增长,如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发生坏账损失,将对公司资金周转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流动性及偿债风险
公司目前业务中,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占比较大,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也有一定规模,上述业务对公司运营资金的要求较高。工程项目的承接需要投标及履约保证金,项目建设期间结算及回款进度普遍滞后于建设投入进度,通常需要垫付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而项目完工后的工程尾款一般需要1-2年质保期后方可收回;多数投资运营项目在建设或收购期只有大量现金流出、基本无现金流入,投资本金需要在20-30年的运营期间逐步收回。
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为62.43%、流动比率为
1.20倍、速动比率为0.81倍,偿债能力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目前,公司业务仍处于扩张期,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和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公司主要通过债务融资满足发展的需要,融资渠道、规模和期限结构的合理规划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公司存在负债和资金管理不当导致的流动性及偿债风险。
(五)特许经营权项目违约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通过BOT、TOT、BOO等方式取得了多个县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若特许经营权所在地经济发展速度不及预期,或财
政收支状况、债务状况等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存在地方政府延期付款,甚至单方要求下调水价或降低保底水量等违约风险,进而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六)上、下半年经营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除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外,公司其余业务上半年实现的收入较少、收入完成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一方面,与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多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通常受政府年初启动预算安排、招投标等工作,年中开工、年末竣工交付惯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上半年冬季低温影响施工安装,以及春节假期、开工筹备等因素的影响。最近三年,上、下半年的营业收入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上半年 | 17,668.34 | 31.94 | 18,811.53 | 35.80 | 8,225.79 | 24.34 |
下半年 | 37,649.50 | 68.06 | 33,739.36 | 64.20 | 25,565.96 | 75.66 |
全 年 | 55,317.84 | 100.00 | 52,550.89 | 100.00 | 33,791.76 | 100.00 |
份的期间内将所持股份的投票权委托给安工大资产行使,使得上述机构和股东在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以及董事、监事的提名和任免等重大事项上能够保持一致。
未来,控股股东可能因上述股份投票权委托人在股份限售期满后减持股份等,导致其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比例降低或控制权不稳定,从而给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和经营的稳定性带来一定风险。
(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其中,发行人母公司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税收优惠,较25%的法定税率,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303.39万元、800.40万元、781.18万元和305.24万元,占发行人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4%、11.24%、9.55%和7.84%。
未来,如果由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或公司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公司或子公司不再享受上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十)发行人成长性风险
发行人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成长性风险。发行人未来的成长受宏观经济形势(特别是政府对环保领域的投资)、市场竞争状态、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和创新发展能力、业务和市场的拓展能力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的盈利能力出现波动,无法顺利实现预期的成长目标。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13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华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华骐环保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华骐环保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8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华骐环保”,股票代码为“300929”,本次公开发行20,650,000股股票,其中17,931,079股将于2021年1月20日起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月20日
(三)股票简称:华骐环保
(四)股票代码:30092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2,583,098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65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931,07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4,652,019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向华骐环保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战略配售数量为173.0353万股,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88,56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0%。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 目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安工大资产(SS) | 11,645,205 | 14.10 | 2024年1月20日 |
山鹰基金 | 9,756,098 | 11.81 | 2022年1月20日 | |
国元投资 | 2,772,000 | 3.36 | 2022年1月20日 | |
李明河 | 2,311,675 | 2.80 | 2024年1月20日 | |
郑俊 | 2,310,000 | 2.80 | 2024年1月20日 |
李小英 | 2,273,263 | 2.75 | 2022年1月20日 |
王爱斌 | 2,256,514 | 2.73 | 2024年1月20日 |
刘光春 | 2,091,516 | 2.53 | 2024年1月20日 |
郑杰 | 2,068,000 | 2.50 | 2024年1月20日 |
朱晓燕 | 1,972,739 | 2.39 | 2022年1月20日 |
经开创投(SS) | 1,650,000 | 2.00 | 2022年1月20日 |
安徽创投(SS) | 1,650,000 | 2.00 | 2022年1月20日 |
江苏高投 | 1,650,000 | 2.00 | 2022年1月20日 |
潘玲凤 | 1,650,000 | 2.00 | 2022年1月20日 |
蓝勇 | 1,650,000 | 2.00 | 2022年1月20日 |
丰盈管理 | 1,430,095 | 1.73 | 2022年1月20日 |
朱文军 | 1,293,600 | 1.57 | 2022年1月20日 |
倪钢 | 1,155,000 | 1.40 | 2022年1月20日 |
邵迎 | 1,155,000 | 1.40 | 2022年1月20日 |
花山区资产(SS) | 990,000 | 1.20 | 2022年1月20日 |
杨伟真 | 907,500 | 1.10 | 2022年1月20日 |
聂海涛 | 825,000 | 1.00 | 2022年1月20日 |
程立松 | 742,500 | 0.90 | 2022年1月20日 |
姜鹏 | 693,000 | 0.84 | 2022年1月20日 |
岳月发 | 605,550 | 0.73 | 2022年1月20日 |
胡强国 | 592,185 | 0.72 | 2022年1月20日 |
刘琪 | 576,015 | 0.70 | 2022年1月20日 |
尚世春 | 497,155 | 0.60 | 2022年1月20日 |
叶文丽 | 454,575 | 0.55 | 2022年1月20日 |
吴水金 | 356,400 | 0.43 | 2022年1月20日 |
吴浩汀 | 355,105 | 0.43 | 2022年1月20日 |
李桂芹 | 330,000 | 0.40 | 2022年1月20日 |
何云建 | 247,500 | 0.30 | 2022年1月20日 |
范春梅 | 236,955 | 0.29 | 2022年1月20日 |
兰萍 | 165,000 | 0.20 | 2024年1月20日 |
金康 | 148,500 | 0.18 | 2022年1月20日 |
张巧珍 | 118,477 | 0.14 | 2022年1月20日 |
王健 | 88,000 | 0.11 | 2024年1月20日 |
姬青 | 82,500 | 0.10 | 2022年1月20日 | |
刘式高 | 79,200 | 0.10 | 2022年1月20日 | |
杜培明 | 73,776 | 0.09 | 2022年1月20日 | |
胡一强 | 22,000 | 0.03 | 2024年1月20日 | |
费煜青 | 5,500 | 0.01 | 2022年1月20日 | |
小 计 | 61,933,098 | 74.99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国元证券华骐环保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730,353 | 2.10 | 2022年1月20日 |
小 计 | 1,730,353 | 2.1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8,882,079 | 10.76 | 2021年1月20日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988,568 | 1.20 | 2021年7月20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9,049,000 | 10.96 | 2021年1月20日 | |
小 计 | 18,919,647 | 22.91 | - | |
合 计 | 82,583,098 | 100.00 | - |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13号文予以注册决定。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258.3098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2,065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1%,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选择上市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即: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889.58万元和6,639.95万元,合计12,529.53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
5、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nhui Huaq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Technology Co.,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193.3098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健住所: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409号经营范围:生物滤料,曝气器、长柄滤头,高精度滤板,筛网、筛板等环保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调试服务;智能水处理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调试服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及工程总承包乙级;环境工程设计及工程总承包(乙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自动化设备制造、销售;环保技术开发、转让;软件开发、销售;环保工程技术服务;自动化工程技术服务;机电产品、建材销售;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销售建筑陶粒;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或禁止进出口的业务和技术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主营业务:公司是从事水环境治理的专业服务商,向客户提供BAF工艺技术及核心产品、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水环境治理工程服务以及污水处理投资运营服务。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电话号码:0555-2763187传真号码:0555-2763127电子邮箱:hq@huaqitech.com.cn董事会秘书:陈亮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 | 发行前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发行前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王健 | 董事长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8.80 | 1.65 | 10.45 | 0.17 | 无 |
2 | 郑俊 | 副董事长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231.00 | - | 231.00 | 3.73 | 无 |
3 | 刘绍兵 | 董事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 | - | - | - | 无 |
4 | 郑杰 | 董事、总经理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206.80 | 1.65 | 208.45 | 3.37 | 无 |
5 | 刘光春 | 董事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209.15 | - | 209.15 | 3.38 | 无 |
6 | 王爱斌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225.65 | 1.65 | 227.30 | 3.67 | 无 |
7 | 徐向新 | 独立董事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 | - | - | - | 无 |
8 | 陈熙平 | 独立董事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 | - | - | - | 无 |
9 | 张力 | 独立董事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 | - | - | - | 无 |
10 | 张露露 | 监事会主席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 | - | - | - | 无 |
11 | 吴志刚 | 监事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 | - | - | - | 无 |
12 | 刘幸福 | 监事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 | - | - | - | 无 |
13 | 毛立群 | 职工代表监事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 | - | - | - | 无 |
14 | 姚瑶 | 职工代表监事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 | - | - | - | 无 |
15 | 胡一强 | 副总经 | 2018年3 | 2.20 | 6.06 | 8.26 | 0.13 | 无 |
理 | 月至2021年3月 | |||||||
16 | 汪鹏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 | - | - | - | 无 |
17 | 连宏伟 | 副总经理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 | 58.72 | 58.72 | 0.95 | 无 |
18 | 陈亮 | 董事会秘书 |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 | - | 0.83 | 0.83 | 0.01 | 无 |
公司名称 | 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08年7月30日 | ||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 1,000.00万元 | ||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安徽工业大学校内 |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安徽工业大学持有并控制安工大资产100%股权 | ||
经营范围 | 授权范围内的校有资产经营、管理、转让、投资、企业托管、资产重组、房地产租赁经营与开发、高新技术成果应用;停车服务 |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安工大资产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经营情形。 | ||
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母公司) | 指标名称 | 2020.6.30/ 2020年1-6月 | 2019.12.31 /2019年度 |
总资产(万元) | 9,223.05 | 9,169.58 | |
净资产(万元) | 4,119.75 | 4,052.47 | |
净利润(万元) | 18.48 | 179.55 |
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开办资金61,684万元,法定代表人魏先文。
安工大于2000年由华东冶金学院和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联合组建,目前设有17个教学院部,62个本科招生专业,1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1个专业学位授权点,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为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公司相关员工出资设立了丰盈管理,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参与公司增资而持有公司股权。丰盈管理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现注册资本653.38万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丰盈管理持有公司143.01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31%,丰盈管理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取得股权时的员工身份 |
1 | 连宏伟 | 268.30 | 41.06 | 公司副总经理 |
2 | 费煜青 | 187.80 | 28.74 | 公司行政总监 |
3 | 胡一强 | 27.67 | 4.23 | 公司副总经理等 |
4 | 张二全 | 26.38 | 4.04 | 北京华骐市场部经理 |
5 | 胡铁 | 15.08 | 2.31 | 公司市场部经理 |
6 | 李丙煌 | 11.31 | 1.73 |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EPC事业部总经理 |
7 | 桑超峰 | 7.54 | 1.15 | 公司质控部部长 |
8 | 周涛 | 7.54 | 1.15 | 公司市场部经理 |
9 | 廖庆波 | 7.54 | 1.15 | 工程服务部总监 |
10 | 程鹏 | 7.54 | 1.15 | 公司采购部部长 |
11 | 王健 | 7.54 | 1.15 | 公司董事长等 |
12 | 郑杰 | 7.54 | 1.15 | 公司董事、总经理等 |
13 | 王爱斌 | 7.54 | 1.15 |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 |
14 | 衡旭 | 7.54 | 1.15 | 公司自控部部长 |
15 | 程晓玲 | 7.54 | 1.15 |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设计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等 |
16 | 王祥俊 | 3.77 | 0.58 | 公司运输部部长 |
17 | 王晨 | 3.77 | 0.58 | 公司质控部部长 |
18 | 朱健 | 3.77 | 0.58 | 公司市场部总监 |
19 | 胡成勇 | 3.77 | 0.58 | 公司设备厂厂长 |
20 | 林平 | 3.77 | 0.58 | 滤料分公司生产调度 |
21 | 何其海 | 3.77 | 0.58 | 滤料分公司工段长 |
22 | 张捷 | 3.77 | 0.58 | 公司办公室主任 |
23 | 王芳 | 3.77 | 0.58 | 五河华骐经理 |
24 | 陈尧 | 3.77 | 0.58 | 宜兴华骐经理 |
25 | 向忠良 | 3.77 | 0.58 | 宜兴华骐主管 |
26 | 朱亦伟 | 3.77 | 0.58 | 宜兴华骐副经理 |
27 | 王江华 | 3.77 | 0.58 | 滤料分公司负责人 |
28 | 陈亮 | 3.77 | 0.58 | 公司财务部部长 |
合 计 | 653.38 | 100.00 | /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 (股) | 占比 (%) | 数量 (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安工大资产(SS) | 11,645,205 | 18.80 | 11,645,205 | 14.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山鹰基金 | 9,756,098 | 15.75 | 9,756,098 | 11.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国元投资 | 2,772,000 | 4.48 | 2,772,000 | 3.3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李明河 | 2,311,675 | 3.73 | 2,311,675 | 2.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郑俊 | 2,310,000 | 3.73 | 2,310,000 | 2.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李小英 | 2,273,263 | 3.67 | 2,273,263 | 2.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王爱斌 | 2,256,514 | 3.64 | 2,256,514 | 2.7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刘光春 | 2,091,516 | 3.38 | 2,091,516 | 2.5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9 | 郑杰 | 2,068,000 | 3.34 | 2,068,000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0 | 朱晓燕 | 1,972,739 | 3.19 | 1,972,739 | 2.3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1 | 经开创投(SS) | 1,650,000 | 2.66 | 1,650,000 | 2.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2 | 安徽创投(SS) | 1,650,000 | 2.66 | 1,650,000 | 2.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3 | 江苏高投 | 1,650,000 | 2.66 | 1,650,000 | 2.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4 | 潘玲凤 | 1,650,000 | 2.66 | 1,650,000 | 2.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5 | 蓝勇 | 1,650,000 | 2.66 | 1,650,000 | 2.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6 | 丰盈管理 | 1,430,095 | 2.31 | 1,430,095 | 1.7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7 | 朱文军 | 1,293,600 | 2.09 | 1,293,600 | 1.5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8 | 倪钢 | 1,155,000 | 1.86 | 1,155,000 | 1.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9 | 邵迎 | 1,155,000 | 1.86 | 1,155,000 | 1.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0 | 花山区资产(SS) | 990,000 | 1.60 | 990,000 | 1.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1 | 杨伟真 | 907,500 | 1.47 | 907,500 | 1.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2 | 聂海涛 | 825,000 | 1.33 | 825,000 | 1.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3 | 程立松 | 742,500 | 1.20 | 742,500 | 0.9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4 | 姜鹏 | 693,000 | 1.12 | 693,000 | 0.8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5 | 岳月发 | 605,550 | 0.98 | 605,550 | 0.7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6 | 胡强国 | 592,185 | 0.96 | 592,185 | 0.7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7 | 刘琪 | 576,015 | 0.93 | 576,015 | 0.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8 | 尚世春 | 497,155 | 0.80 | 497,155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9 | 叶文丽 | 454,575 | 0.73 | 454,575 | 0.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0 | 吴水金 | 356,400 | 0.58 | 356,400 | 0.4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1 | 吴浩汀 | 355,105 | 0.57 | 355,105 | 0.4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2 | 李桂芹 | 330,000 | 0.53 | 330,000 | 0.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 |
月 | ||||||
33 | 何云建 | 247,500 | 0.40 | 247,500 | 0.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4 | 范春梅 | 236,955 | 0.38 | 236,955 | 0.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5 | 兰萍 | 165,000 | 0.27 | 165,000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6 | 金康 | 148,500 | 0.24 | 148,500 | 0.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7 | 张巧珍 | 118,477 | 0.19 | 118,477 | 0.1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8 | 王健 | 88,000 | 0.14 | 88,000 | 0.1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9 | 姬青 | 82,500 | 0.13 | 82,500 | 0.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0 | 刘式高 | 79,200 | 0.13 | 79,200 | 0.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1 | 杜培明 | 73,776 | 0.12 | 73,776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2 | 胡一强 | 22,000 | 0.04 | 22,000 | 0.0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3 | 费煜青 | 5,500 | 0.01 | 5,500 | 0.0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4 | 国元证券华骐环保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1,730,353 | 2.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5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988,568 | 1.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 计 | 61,933,098 | 100.00 | 64,652,019 | 78.29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1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8,882,079 | 10.76 | / |
2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9,049,000 | 10.96 | / |
小 计 | - | - | 17,931,079 | 21.71 | - |
合 计 | 61,933,098 | 100.00 | 82,583,098 | 100.00 | -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安工大资产(SS) | 11,645,205 | 14.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山鹰基金 | 9,756,098 | 11.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国元投资 | 2,772,000 | 3.3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李明河 | 2,311,675 | 2.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郑俊 | 2,310,000 | 2.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李小英 | 2,273,263 | 2.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王爱斌 | 2,256,514 | 2.7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刘光春 | 2,091,516 | 2.5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9 | 郑杰 | 2,068,000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0 | 朱晓燕 | 1,972,739 | 2.3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合 计 | 39,457,010 | 47.78 | - |
设立时间:2020年12月3日募集资金规模:2,400万元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骐环保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认购金额与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缴纳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是否为上市公司董监高 |
1 | 王健 | 董事长 | 1,700.00 | 70.83% | 是 |
2 | 郑杰 | 董事、总经理 | 700.00 | 29.17% | 是 |
合 计 | 2,400.00 | 100.00%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65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13.8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2.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2.1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7.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6.1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61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73.0353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8.38%。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36.7147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
365.4647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2.1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26.5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7.83%。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1,891.9647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
确定。根据《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903.49554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378.4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87.064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7.8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04.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43.82%。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57629124%,申购倍数为6,344.00530倍。根据《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认购新股数量9,023,085股,认购金额125,150,188.95元,放弃认购新股数量25,915股,放弃认购金额359,441.05元;网下投资者认购新股数量9,870,647股,认购金额136,905,873.89元,放弃认购新股数量0股,放弃认购金额0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5,915股,包销金额为359,441.05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8,641.55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4,906.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735.3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月1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09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为4,906.25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2.38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金 额 |
保荐费用 | 377.36 |
承销费用 | 2,641.51 |
审计验资费用 | 1,002.83 |
律师费用 | 471.70 |
信息披露费用 | 387.74 |
材料制作费及发行手续费用 | 25.11 |
23,735.30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63元(按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86元(按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0]230Z3700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230Z2380号《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1-9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0年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十、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浦发银行马鞍山支行营业部 | 10010078801100001486 |
2 | 招商银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 | 555900027310704 |
3 | 工商银行马鞍山团结广场支行 | 1306020829300177227 |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俞仕新联系电话:0551-62207999传真:0551-62207967保荐代表人:朱焱武、刘依然联系人:朱焱武项目协办人:杨凯强项目组其他成员:王友如、刘勋滕、沈棣、张领然、陈建为、叶玉平、余志远、高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符合创业板定位,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朱焱武、刘依然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朱焱武先生:曾担任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组成员,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主办人,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和2015年)、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和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成员和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代表人。刘依然先生:曾参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非公开发行、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担任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业板业务规则就其减持发行人股票事项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主体承诺遵守。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工大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业板业务规则就其减持发行人股票事项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主体承诺遵守。
(三)投票表决权委托股东、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将股东投票表决权在持股期间内委托安工大资产行使或按一致意见表决的自然人股东王健、郑俊、郑杰、王爱斌、刘光春、胡一强、李明河和兰萍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连宏伟、陈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健、郑俊、郑杰、王爱斌、刘光春、胡一强、连宏伟和陈亮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主体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李明河作为发行人董事长王健的配偶,同时承诺:在配偶王健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主体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配偶王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主体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业板业务规则就其减持发行人股票事项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上述主体均承诺遵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失效。
(四)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山鹰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第一年内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0%,所持剩余股份可在第二年内减持。
(五)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股东国元投资、经开创投、安徽创投、江苏高投、丰盈管理、花山区资产等6家企业法人和李小英等27名自然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在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义务、公司回购股份义务,以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但如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股份增持计划。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但如果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股份回购计划。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20%。但如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该股份增持计划。
本增持计划对于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如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适用。
(二)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股份的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三)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督促发行人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安工大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作出如下承诺:
本单位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督促发行人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或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安工大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校将督促安工大资产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因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因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本次发行相关各方出具的承诺的约束措施情况
1、违反股份锁定安排、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全体股东(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投票表决权委托股东)、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如未履行股份锁定或减持承诺,本人或本单位转让发行人相关股份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的2%,下同)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工资薪酬(上年度薪酬总额的20%)予以截留代其履行增持义务(从控股股东领取薪酬的董事,由控股股东截留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规则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3、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未履行该等承诺,发行人将:
(1)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详见上述“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中有关未履行承诺时采取的公开致歉、赔偿损失、暂停领取分红、暂停领取薪酬或限制股份转让等措施。
(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