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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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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关于收入确认 ...... 4
2.关于成本核算 ...... 16
3.关于应收账款 ...... 20
4.关于合同资产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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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转发的审核函〔2020〕010852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公司”或“发行人”)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针对意见落实函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涉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 楷体(加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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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收入确认请发行人:(1)结合各BOT项目报告期内建设成本中土建安装分包成本占比,说明发行人是否提供实际建造服务,于建设阶段确认收入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在建造阶段不确认毛利而按照实际发生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否与各BOT项目第三方监理报告或政府审验报告存在重大差异;(3)说明BOT项目初始投资成本收回选择的实际利率与预计负债中运营项目更新支出使用的折现率不一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发行人将具有保底水量的BOT项目列作金融资产核算,不具有保底水量的BOT项目列作无形资产核算,说明具有保底水量的BOT项目中,确认的资产金额是否存在超出保底水量即受实际处理水量影响的部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2020年上半年宿州农饮水项目竣工,按照合同约定将分期收款的应收款项转入长期应收款,说明该项目收入确认金额是否考虑了融资成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6)说明重庆唐家桥项目报告期各期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以及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方法和依据,不同报告期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存在差异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结合各BOT项目报告期内建设成本中土建安装分包成本占比,说明发行人是否提供实际建造服务,于建设阶段确认收入合理性发行人各BOT项目报告期内建设成本中土建安装分包成本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成本结构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累计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 | 五河县污水处理厂二期BOT项目 | 土建安装 | - | - | - | - | 96.92 | 40.35 | 978.51 | 37.92 | 1,484.53 | 29.88 |
成本合计 | - | - | - | - | 240.21 | 100.00 | 2,580.48 | 100.00 | 4,967.91 | 100.00 | ||
2 | 宜兴市丁蜀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 | 土建安装 | - | - | - | - | 55.21 | 93.36 | 248.63 | 40.83 | 2,261.95 | 71.32 |
成本合计 | - | - | - | - | 59.14 | 100.00 | 608.95 | 100.00 | 3,171.56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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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 | ||||||||||||
3 | 丹阳污水处理厂一期BOT项目 | 土建安装 | - | - | - | - | 277.46 | 21.36 | 337.11 | 24.27 | 614.56 | 22.86 |
成本合计 | - | - | - | - | 1,299.17 | 100.00 | 1,389.00 | 100.00 | 2,688.17 | 100.00 | ||
4 | 含山县乡镇污水处理PPP项目 | 土建安装 | 231.44 | 88.02 | 964.09 | 69.94 | 3,053.91 | 52.87 | 607.76 | 73.75 | 4,857.21 | 58.93 |
成本合计 | 262.94 | 100.00 | 1,378.51 | 100.00 | 5,776.60 | 100.00 | 824.08 | 100.00 | 8,242.13 | 100.00 | ||
5 | 马鞍山城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 土建安装 | 2,078.28 | 56.35 | 1,771.09 | 84.21 | - | - | - | - | 3,849.37 | 66.47 |
成本合计 | 3,687.94 | 100.00 | 2,103.08 | 100.00 | - | - | - | - | 5,791.02 | 100.00 | ||
6 | 宜兴市丁蜀污水处理厂三期改扩建BOT项目 | 土建安装 | - | - | 735.82 | 98.97 | - | - | - | - | 735.82 | 95.29 |
成本合计 | 28.67 | 100.00 | 743.51 | 100.00 | - | - | - | - | 772.18 | 100.00 | ||
7 | 含山污水处理厂项目 | 土建安装 | 823.92 | 31.55 | 452.38 | 90.91 | - | - | - | - | 1,276.30 | 41.06 |
成本合计 | 2,611.07 | 100.00 | 497.64 | 100.00 | - | - | - | - | 3,108.71 | 100.00 | ||
合计 | 土建安装 | 3,133.64 | 47.55 | 3,923.38 | 83.07 | 3,483.50 | 47.23 | 2,172.01 | 40.20 | 15,079.74 | 52.47 | |
成本合计 | 6,590.62 | 100.00 | 4,722.74 | 100.00 | 7,375.12 | 100.00 | 5,402.52 | 100.00 | 28,741.68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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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业主单位交付符合约定建造标准的完整工程,需要自行承担整个项目的所有风险、权利和义务,包括分包给供应商完成的工作内容。综上,发行人作为项目基础建设的总承包方,负责项目项目工艺路线设计、核心技术服务、核心设备供应等项目建造的关键步骤和重要内容,并对土建施工分包商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最终责任。因此,发行人在 BOT 项目建设阶段作为第一责任人,提供了实质性的建造服务,建设阶段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发行人在建造阶段不确认毛利而按照实际发生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否与各BOT项目第三方监理报告或政府审验报告存在重大差异
1、发行人的BOT 项目一般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获得,通过对项目的总投资、经营成本、投资回收期、投资内部收益率等指标的测算,转换成主要的竞争指标污水处理单价进行报价。项目取得之后,发行人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核心处理工艺及设备,测算项目的实施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项目投资概算金额。发行人以实际投入成本作为特许经营权入账价值,并在建造阶段按照实际提供的建造服务成本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2、发行人大部分BOT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未约定建造投资的政府审计,少部分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存在对项目建造投资进行审核的条款且一般最终审核的工程造价作为后续污水处理费调价或者项目投资回报金额的依据。发行人特许经营项目建设期间一般按合同约定,由政府委托第三方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同时委托监理机构按照施工图进行工程监理工作。
报告期内,发行人BOT项目建造期间确认收入及其政府审核、第三方监理审核情况如下:
项目 | 取得方式 | 验收时间 | 项目状态 | 投资概算金额(不含税金额) | 确认的收入金额 | 第三方监理报告内容 | 是否取得政府审验报告 | 未取得政府审验报告的原因 |
五河县污水处理厂二期BOT项目 | 公开招标 | 2018.11 | 已完工 | 5,463.87 | 4,967.91 | 政府组织施工图图审,第三方监理已确认所有图审工作量 | 否 | 特许经营协议未约定 |
宜兴市丁蜀污水处理厂二期 | 单一来源 | 2017.05 | 已完工 | 4,209.91 | 3,171.56 | 政府组织施工图图审,第三方监理 | 否 | 特许经营协议未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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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BOT项目 | 采购 | 已确认所有图审工作量 | 定 | |||||
丹阳污水处理厂一期BOT项目 | 公开招标 | 2019.08 | 已完工 | 2,839.82 | 2,688.17 | 政府组织施工图图审,第三方监理已确认所有图审工作量 | 否 | 特许经营协议未约定 |
含山县乡镇污水处理(PPP)项目 | 竞争性磋商 | / | 政府审计中 | 9,032.73 | 8,242.13 | 政府组织施工图图审,第三方监理已确认所有图审工作量 | 否* | 政府审计尚未完成 |
马鞍山城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 公开招标 | / | 项目建设中 | 11,642.29 | 5,791.02 | 已完成施工图审 | 否 | 特许经营协议未约定 |
宜兴市丁蜀污水处理厂三期改扩建BOT项目 | 单一来源采购 | / | 项目建设中 | 6,468.44 | 772.18 | 已完成施工图审 | 否 | 特许经营协议未约定 |
含山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 竞争性磋商 | / | 项目建设中 | 4,654.13 | 3,108.71 | 已完成施工图审 | 否* | 项目尚在建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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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
2、具体方法
……
(4)BOT合同
建设、运营及移交合同项于建设阶段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按照建造合同所述的会计政策确认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的收入和成本。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收入按照收取或有权收取的对价计量,并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并对合同安排中的重大融资成分进行会计处理。(注:对于需经政府审计的BOT项目,如审计决算金额小于公司实际投入成本金额的,则将该差额冲减决算审计当期的收入、同时减少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前……
5、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
(3)提供特许经营权服务的相关收入确认
①建设期间(仅BOT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公司提供实际建造服务,所提供的建造服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规定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详见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2)。(注:对于需经政府审计的BOT项目,如审计决算金额小于公司实际投入成本金额的,则将该差额冲减决算审计当期的收入、同时减少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说明BOT项目初始投资成本收回选择的实际利率与预计负债中运营项目更新支出使用的折现率不一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按金融资产核算BOT项目初始投资成本收回选择的实际利率与预计负债中运营项目更新支出使用的折现率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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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特许经营权项目初始投资成本收回一般是基于投资时计算项目投资本金的回收和投资本金的利息回报要求的实际利率,一般可以通过政府发行相似条款债券的利率确定,发行人以各BOT、TOT项目开始运营年度的相同或近似期间的国债票面利率的平均值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再根据各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信用风险不同,浮动一定的比例作为特许经营权项目实际利率。
预计负债中运营项目更新支出使用的折现率应当是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当前市场估计和相关负债特有风险的税前利率,由于预计负债反映的是投资方未来应支付金额,因此折现率应当体现投资方的资金成本,实务中可考虑采用投资方的融资成本;发行人以资产投入运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5年及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浮动一定的比例作为后续设备更新支出折现率。
同行业BOT项目初始投资成本收回选择的实际利率与预计负债中运营项目更新支出使用的折现率选择情况如下:
项目 | 按金融资产核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实际利率的选择 | 后续设备更新支出折现率的选择 |
中环环保 | 以各BOT、TOT项目开始运营年度到期日20年的国债票面利率的平均值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再根据各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信用风险不同,浮动一定的比例作为实际利率。 | 综合考虑公司的融资成本,以资产投入运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5年及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上浮10%作为折现率。 |
国祯环保 | 以各BOT、TOT项目开始运营年度的相同或近似期间的国债票面利率的平均值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再根据各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信用风险不同,浮动一定的比例作为实际利率。 | 以与后续设备更新支出时间相匹配(相同或近似期间)国债的票面利率的平均值为基本利率,浮动一定的比例作为折现率。 |
中持股份 | 以各BOT、ROT特许经营权项目开始运营月份的相同或近似期间的国债实际利率的平均值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再根据各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信用风险的不同,浮动一定比例后作为实际利率。 | 以与后续设备更新支出时间相匹配的相同或近似期间国债的实际利率的平均值为实际利率,再根据各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信用风险的不同,浮动一定的比例作为折现率。 |
国中水务 | 实际利率以各BOT、TOT项目开始运营年度的相同或近似期间的国债票面利率的平均值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再根据各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信用风险不同,浮动一定的比例确定。 | 未确认预计设备更新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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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鹞环保 | 公司根据各BOT、TOT项目开始运营年度的到期年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票面利率的平均值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再根据各项目签订主体地方政府的信用风险不同,上浮不同的比例作为实际利率。 | 未披露 |
中建环能 | 无金融资产核算的特许经营权 | 折现率参考公司贷款资金成本及其他因素确定。 |
金达莱注 | 以各BOT、ROT特许经营权项目开始运营月份的相同或近似期间的国债实际利率的平均值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再根据各项目所在地政府信用风险的不同,浮动一定比例后作为实际利率。 | 综合考虑公司的融资成本,以资产投入运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5年及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再根据各项目所在地政府信用风险的不同,浮动一定比例后作为实际利率。 |
发行人 | 以各BOT、TOT项目开始运营年度的相同或近似期间的国债票面利率的平均值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再根据各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信用风险不同,浮动一定的比例作为实际利率。 | 以资产投入运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5年及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浮动一定的比例作为折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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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无形资产: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确认无形资产。
通过比较可知,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主要依据为: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根据收费金额是否确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发行人上述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中规定了保底水量条款和基本水价,约定按保底水量与实际污水处理量孰高的原则确定结算污水处理量,则保底水量所对应的收费金额确定。按照合同规定,发行人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
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服务的对象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该权利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货币资金的权利。因此,发行人将具有保底水量的BOT项目列作金融资产核算。
按照保底水量所对应的收费金额进行测算,发行人上述BOT项目无条件收取货币资金的现值与发行人确认的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项目状态 | 初始投入金额或预计总投资 | 保底回收金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
1 | 宜兴市丁蜀镇污水处理项目 | 运营项目 | 7,585.75 | 11,944.25 |
2 | 博望东区污水处理厂 | 运营项目 | 4,215.07 | 6,576.80 |
3 | 丹阳片区污水处理厂 | 运营项目 | 2,688.65 | 4,607.41 |
4 | 当涂县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PPP项目 | 运营项目 | 3,872.23 | 4,263.32 |
5 | 含山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PPP项目 | 运营项目 | 9,643.68 | 11,642.12 |
6 | 五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 运营项目 | 6,880.11 | 12,458.30 |
7 | 马鞍山城镇南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BOT项目 | 在建项目 | 11,100.14 | 26,427.33 |
8 | 宜兴市丁蜀镇污水处理三期项目 | 在建项目 | 6,569.82 | 11,786.44 |
9 | 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 | 在建项目 | 5,099.11 | 7,56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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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厂(一期)及西区污水处理厂(一期)PPP项目
通过对比,发行人BOT项目预计未来可无条件收取货币资金的现值均大于项目初始投资金额或预计投资总额,故发行人确认的金融资产金额不存在受实际处理水量影响的部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五)2020年上半年宿州农饮水项目竣工,按照合同约定将分期收款的应收款项转入长期应收款,说明该项目收入确认金额是否考虑了融资成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8年6月公司(乙方)与安泽环境(甲方)分别签署了《埇桥区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DBO建设项目设计-建造合同(南部区域)》合同金额16,912.85万元(最终金额在竣工审计后确定),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如下:
“1、项目动工后,工程进度款按每月核定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核定已完成工程量的80%;完成结算审计之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7%,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满1年后无息付清(质量保证金退还数额以依据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剩余数额为准)。
2、上述工程款支付优先使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约2.17亿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甲方协调南北区域承包商(即北部区域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区域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垫付资金按实际垫付时间计息,利率执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乙方垫付的工程款及利息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埇桥区财政分三年予以支付甲方,再由甲方同等支付乙方,支付比例为40%:30%:30%,即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垫付工程款的40%;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垫付工程款的70%;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垫付工程款的100%。”
截止2020年6月末,宿州农饮水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5,375.32万元,已全部完工,相应的尚未收回的款项合计6,262.65万元,扣除尚未到期质保金不含税金额461.26万元后的余额5,801.39万元已经全部转入长期应收款核算(其中分期收款本金5,755.27万元,质保金对应税金46.1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2020年1-6月应计利息136.69万元,尚未到付息期,计入长期应收款摊余成本并确认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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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06)》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修订)》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发行人与安泽环境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时,按照实际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垫资款至验收之日起开始计息并分三年分期偿还,即:验收时实际垫资的工程款为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合同约定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同。
综上,发行人宿州农饮水项目的收入确认金额考虑了融资成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说明重庆唐家桥项目报告期各期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以及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方法和依据,不同报告期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存在差异的原因
1、发行人重庆唐家桥项目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确定方法和依据及调整机制情况及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1)预计总收入
确认方法和依据:预计总收入系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的不含税金额确认。具体由公司财务部查阅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根据法定适用税率计算不含税收入,作为完工百分比确认时的预计总收入。
调整机制:合同签订后,因工作量变更补充签订的合同的,如属于同一项目签订追加合同,则在追加当期按照追加合同的不含税收入调增原预计总收入。公司的部分合同中存在审价条款,预计总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审计价进行调整。同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也可能影响预计总收入的调整。
(2)预计总成本
编制方法:项目成本预算由工程服务部组织各相关部门编制,由预算评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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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并履行审批手续。项目成本预算的编制依据包括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含商务、技术)、投标(签订合同)前编制的《项目成本概算》、采购部提供的询价单、公司以往项目的项目执行成本等。调整机制:当原材料及外购设备采购成本发生变化或客户对合同进行变更等因素导致项目预计总成本发生变化时,对项目成本预算重新计算并进行相应调整,按照相应标准履行审批流程。
(3)完工百分比
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的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公司确定完工进度时获取外部依据主要有:
①土建及安装成本:经公司项目部、造价部、财务部审核的,土建及安装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按时编制、报送的《工程项目进度报告》《工程结算书》《工程量确认单》等;
②设备及材料成本、运输成本:经公司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及物流供应商报送的《发货清单》《设备/材料/构配件报验单》《安装验收单》等。
③其他成本:采购合同、发票等
④项目完工进度:公司每年末针对主要项目获取经业主或监理确认的形象进度单。
2、重庆唐家桥项目不同报告期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存在差异的原因
报告期内重庆唐家桥项目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及收入进度、成本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预计总收入 | 预计总成本 | 累计收入 | 累计成本 | 工程进度 | ||
金额 | 变化 | 预计总成本 | 变化 | ||||
2019年末 | 13,019.85 | - | 10,353.73 | - | 13,019.85 | 10,476.02 | 100.00% |
2018年末 | 13,019.85 | 47.43 | 10,353.73 | - | 12,795.53 | 10,175.78 | 98.28% |
2017年末 | 12,972.42 | - | 10,353.73 | - | 11,155.35 | 8,903.46 | 8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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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总成本高122.29万元,差异率1.18%,无重大异常。
报告期内,重庆唐家桥项目收入、成本及毛利率与预算毛利率对比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实际发生 | 预计毛利率 | 毛利率差异 | ||
收入 | 成本 | 毛利率 | |||
2019年度 | 224.32 | 300.24 | -33.84% | 20.48% | -54.32% |
2018年度 | 1,640.18 | 1,272.32 | 22.43% | 20.48% | 1.95% |
2017年度 | 9,886.31 | 7,890.60 | 20.19% | 20.19% | - |
累计确认 | 13,019.85 | 10,476.02 | 19.54% | 20.48% | -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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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析性复核2020年上半年宿州农饮水项目转入长期应收款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了解重庆唐家桥项目报告期各期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以及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方法和依据,分析不同报告期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存在差异的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各BOT项目报告期内建设成本中土建安装分包成本占比合理,发行人提供了实际建造服务,于建设阶段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在建造阶段不确认毛利而按照实际发生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合理。
3、发行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选择的实际利率与预计负债中运营项目更新支出使用的折现率不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4、发行人具有保底水量的BOT项目中,确认的资产金额不存在超出保底水量即受实际处理水量影响的部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宿州农饮水项目转入长期应收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发行人唐家桥项目报告期各期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以及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方法和依据合理,不同报告期预计总收入存在差异系该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所致,具有合理性。
2.关于成本核算
报告期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的土建安装成本分别为8,889.54万元、13,394.81万元、16,250.05万元和6,295.51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土建安装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说明报告期内部分项目中土建安装分包成本金额较大、占比较高、发行人自身参与工程建设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土建安装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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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二)合同成本”中补充披露如下:
其中,公司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的土建安装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如下:
1、土建安装成本的归集
(1)总体原则
报告期内,公司以各个工程项目为成本核算单元,根据各工程项目的分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及过程结算单等原始单据,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履约成本-成本”科目完整归集各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建安装成本。
(2)分包进度确认与过程结算
公司的工程服务部负责对分包方的施工作业过程进行跟踪和管理,并在每月末与分包商确认分包工作完成情况,由分包商提交的、经监理确认后的工程量确认单及过程结算单,经工程服务部审核确认工程量后报造价部核价,造价部核价完成后确认进度款并提交至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复核相关原始单据,核算分包成本,并定期与各主要分包商核对采购金额和往来账目。
(3)分包项目完工决算
待分包商完成全部工作并经工程服务部验收合格后,提交最终工程量确认单,经工程服务部工程量审核以及造价部核价后,与分包商办理分包项目完工决算,财务部根据决算成本补充入账。
2、土建安装成本的结转
报告期内,公司于每月末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确定完工进度,根据项目预计总成本和完工百分比结转营业成本。同时,公司根据取得的客户、监理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量进度单复核项目完工百分比。每季末,根据原材料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等复核项目预计总成本并对预计总成本实行动态管理。
二、说明报告期内部分项目中土建安装分包成本金额较大、占比较高、发行人自身参与工程建设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中对外分包的土建安装成本以及发生的其他工程项目成本(如:设备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等)的金额及其占该类业务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1-18
项 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土建安装(分包成本) | 6,295.51 | 34.89 | 16,250.05 | 58.87 | 13,394.81 | 45.86 | 8,889.54 | 37.22 |
设备材料 | 11,193.89 | 62.03 | 9,824.49 | 35.59 | 14,054.48 | 48.11 | 13,171.70 | 55.14 |
直接人工 | 198.08 | 1.10 | 332.51 | 1.20 | 435.82 | 1.49 | 652.94 | 2.73 |
其他 | 357.87 | 1.98 | 4.34 | 1,325.14 | 4.54 | 1,172.35 | 4.91 | |
合 计 | 18,045.35 | 100.00 | 100.00 | 29,210.25 | 100.00 | 23,886.53 | 100.00 |
1-19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或审核问题答复等)
2、公司承接的水环境治理工程的土建或安装任务紧、建设地点分散等特点,以及出于自身的业务发展定位、施工环境及条件和建设成本等综合考虑,决定将土建安装等工作对外分包
报告期内,公司承建的部分水环境治理工程具有实施地点多且分散,工程施工或设备安装任务多、工期紧,特别是农村污水处理或农饮用水工程项目,地处交通不便的农村乡镇且土石、管网等建设工程量大等特点,公司出于自身业务专长、发展定位,以及拥有的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人员状况等,为加快工程项目建设、节约项目施工及人员成本等综合考虑,决定将水环境治理工程中的土建安装等非核心部分予以对外专业分包,且就承包的工程项目整体向业主或发包人承担建造责任。
3、出于公司业务发展定位的考虑,将水环境治理工程中的土建安装等对外分包,以保障公司在目前相对有限的资金、人力等资源条件下,重点聚焦核心技术及设备研制、设备工艺包设计与集成等能力的巩固与提升,是公司打造水环境治理专业服务商的战略发展方向。因此,公司在水环境治理工程实施中重点开展设备工艺包设计与供应链组合、污水处理技术工艺选择、设备选型(或自产)及调试,以及土建或安装分包工程的质量指导与监督等关键或核心工作。
4、公司对外分包选择的主要土建或安装分包商具备合规的资质条件,事先取得或事后补充征得了业主或发包人的同意;同时,发行人对分包项目实施严格的现场监督与管理,确保分包工程质量。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因分包工程质量问题与业主(或发包人)产生纠纷,也没有因分包行为受到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中土建安装分包成本金额较大、占比较高,与公司专注于工程项目中核心技术及自制设备提供、设备工艺包设计与集成等核心或关键建造内容的业务实际以及业务发展定位等相吻合,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发行人自身较少参与工程建设的原因是真实、合理的,也与市场上同行业操作惯例基本一致。
三、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20
1、向发行人工程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等负责人了解工程分包原因及合理性、分包商选择情况、是否取得业主(或发包方)同意,以及分包工程的报量及结算流程等;
2、查询同行业或类似公司在同类或相似业务上对土建或安装等分包的操作惯例;
3、向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工程分包成本的核算流程、归集方法等;
4、查阅发行人与工程分包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工程分包成本的核算凭据、过程文件等,了解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以及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
5、获取发行人与分包相关的成本核算数据并计算分析;
6、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核实主要分包商的业务资质;
7、对主要分包商进行访谈或函询,并对照分包合同、结算单据等核实分包内容及金额,以及与发行人等有无关联关系等;
8、结合对业主(或发包人)的访谈或函询,了解分包许可、工程质量,以及有无纠纷等;
9、取得发行人主要专业分包项目的业主(或发包人)事后分包认可及无纠纷证明;
10、就主要工程项目,向发行人问询及查询所属地住建或环保等主管部门网站,核查有无因分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披露的土建安装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符合企业实际及财政部门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
2、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项目中土建安装分包成本金额较大、占比较高、发行人自身参与工程建设较少的原因真实、合理。
3.关于应收账款
报告期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的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7,644.31万元、22,173.34万元、28,801.56万元和16,141.41万元。
请发行人:(1)分别列示报告期各期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应收账款中进度款
1-21
和质保金金额及账龄情况;(2)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已验收未结算的情形,如有,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及金额;针对已验收未结算的项目,是否存在暂按收入金额与已结算金额的差额确认应收账款的情形,如有,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及金额;(3)对比报告期各期结算比例(结算进度)与完工百分比(工程进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刻意推迟结算的情形;(4)说明是否存在个别客户回款比例远低于其他客户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落实情况
(一)分别列示报告期各期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应收账款中进度款和质保金金额及账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水环境治理工程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以下简称“应收款合计”)金额分别为7,644.31万元、22,173.34万元、28,801.56万元和16,141.41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282.83万元、21,166.34万元、27,965.56万元和15,879.62万元。报告期各期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应收账款中进度款和质保金金额及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项目 | 期末余额 | 账龄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
2020年6月末 | 期末余额 | 15,879.62 | 12,620.06 | 2,170.21 | 806.45 | 46.03 | 139.99 | 96.87 |
其中:进度款余额 | 15,533.29 | 12,562.79 | 2,043.59 | 806.45 | 36.45 | 60.15 | 23.87 | |
质保金余额 | 346.33 | 57.28 | 126.62 | - | 9.59 | 79.84 | 73.00 | |
2019年末 | 期末余额 | 27,965.56 | 20,127.14 | 7,385.69 | 25.69 | 103.13 | 227.04 | 96.87 |
其中:进度款余额 | 25,409.20 | 18,733.04 | 6,394.72 | 19.99 | 93.54 | 144.04 | 23.87 | |
质保金余额 | 2,556.37 | 1,394.10 | 990.97 | 5.70 | 9.59 | 83.00 | 73.00 | |
2018年末 | 期末余额 | 21,166.34 | 20,286.91 | 34.46 | 425.79 | 280.41 | 23.87 | 114.89 |
其中:进度款余额 | 19,326.46 | 18,823.68 | 19.99 | 230.23 | 188.69 | 23.87 | 40.00 | |
质保金余额 | 1,839.87 | 1,463.23 | 14.47 | 195.56 | 91.72 | - | 74.89 | |
2017年末 | 期末余额 | 7,282.83 | 4,726.72 | 1,571.44 | 656.25 | 84.53 | 243.89 | - |
其中:进度款余额 | 6,356.73 | 4,326.34 | 1,253.84 | 547.18 | 60.37 | 169.00 | - | |
质保金余额 | 926.11 | 400.38 | 317.59 | 109.07 | 24.17 | 74.89 | - |
1-22
2020年6月末质保金余额较以前年度减少,主要系2020年6月末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将未到期质保金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列式所致。
(二)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已验收未结算的情形,如有,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及金额;针对已验收未结算的项目,是否存在暂按收入金额与已结算金额的差额确认应收账款的情形,如有,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及金额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一)资产状况分析”之“1、流动资产”之“(6)存货”中补充披露如下:
⑤2020年以前,公司于每个报告期末,就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量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将全部结算金额减去前期累计确认的结算金额的差额,将对应工程项目“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转入“应收账款”;截至该工程项目全部完工但未结算时,按预计收入总额(即:原合同金额与增减项金额之和)与之前已经结算金额的差额,将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全部转入“应收账款”。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一)资产状况分析”之“1、流动资产”之“(7)合同资产”中补充披露如下:
(7)合同资产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6.30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 12,833.78 | 385.01 | 12,448.76 |
未到期的质保金 | 3,625.68 | 108.77 | 3,516.91 |
小 计 | 16,459.45 | 493.78 | 15,965.67 |
减:列示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合同资产 | 379.01 | 11.37 | 367.64 |
合 计 | 16,080.44 | 482.41 | 15,598.03 |
1-23
结算时,按预计收入总额(即:原合同金额与增减项金额之和)与之前已经结算金额的差额,列入“合同资产——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新收入准则执行前、后,相关工程项目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资产减值或信用损失的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日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减值 | ||
新准则 | 原准则 | 差异 | |
2020年6月30日 | 2,426.30 | 2,605.08 | -178.78 |
2020年1月1日 | 2,879.45 | 3,047.70 | -168.25 |
期间 | 信用减值损失 | ||
新准则 | 原准则 | 差异 | |
2020年1-6月 | -149.27 | -159.80 | 10.53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有无审计要求 | 是否审计完毕 | 未审计完毕的原因 |
1 | 重庆唐家桥项目 | 有 | 否 | 审计中 |
2 | 河北高阳项目 | 无 | - | - |
3 | 利淮钢铁项目 | 无 | - | - |
4 | 天津北辰BAF项目 | 无 | - | - |
5 | 和县中车项目 | 有 | 否 | 未完工 |
6 | 重庆石柱项目 | 有 | 是 | - |
7 | 宿州美丽乡村项目 | 有 | 否 | 审计中 |
8 | 重庆南川项目 | 有 | 是 | - |
9 | 宜昌猇亭项目 | 无 | - | - |
10 | 天津北辰项目 | 无 | - | - |
11 | 山鹰华中项目 | 无 | - | - |
12 | 胶州水质项目 | 有 | 否 | 未完工 |
13 | 宿州农饮水项目 | 有 | 否 | 审计中 |
14 | 亳州两镇项目 | 有 | 否 | 审计中 |
15 | 国星生化项目 | 无 | - | - |
16 | 水土二期项目 | 无 | - | - |
17 | 宿州芦岭项目 | 有 | 否 | 审计中 |
1-24
18 | 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项目 | 有 | 否 | 未完工 |
19 | 重庆璧山项目 | 有 | 否 | 审计中 |
20 | 绍兴柯桥项目 | 无 | - | - |
21 | 翠云加压项目 | 无 | - | - |
22 | 滨江水厂项目 | 有 | 否 | 未完工 |
23 | 漯河马沟项目 | 无 | - | - |
24 | 当涂乡镇污水厂项目 | 有 | 否 | 审计中 |
25 | 五河农村污水技改项目 | 有 | 否 | 未完工 |
26 | 漯河沙北沙南厂项目 | 无 | - | - |
27 | 长德污水厂项目 | 无 | - | - |
28 | 成都合作厂项目 | 无 | - | - |
29 | 成都陡沟河项目 | 无 | - | - |
项目名称 | 决算审定金额 (含税) | 账面预计收入 总额(含税) | 差额 | 变动率 |
重庆石柱项目 | 575.06 | 545.50 | 29.56 | 5.42% |
重庆南川项目 | 1,204.93 | 1,199.00 | 5.93 | 0.49% |
合计 | 1,779.99 | 1,744.50 | 35.49 | 2.03% |
序号 | 合同项目 | 结算进度 | 完工进度 |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
1 | 重庆唐家桥项目 | 99.96 | 99.96 | 98.40 | 44.45 | - | 100.00 | 98.28 | 85.99 |
2 | 河北高阳项目 | 99.68 | 98.96 | 62.59 | 62.59 | 99.16 | 99.16 | 98.75 | 50.88 |
3 | 利淮钢铁项目 | 99.12 | 96.97 | 96.15 | - | - | - | 100.00 | 2.16 |
4 | 天津北辰BAF项目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 | 100.00 | 100.00 |
5 | 和县中车项目 | 80.23 | 80.07 | 43.79 | 31.30 | 99.63 | 97.20 | 94.73 | 71.17 |
6 | 重庆石柱项目 | 100.00 | 100.00 | 94.88 | 79.19 | - | - | 100.00 | 92.80 |
7 | 宿州美丽乡村项 | 69.87 | 66.16 | 46.29 | 23.49 | - | - | 100.00 | 67.51 |
1-25
序号 | 合同项目 | 结算进度 | 完工进度 |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
目 | |||||||||
8 | 重庆南川项目 | 100.00 | 97.92 | 90.00 | 30.45 | - | - | 100.00 | 97.17 |
9 | 宜昌猇亭项目 | 97.34 | 90.00 | 90.00 | 46.39 | - | - | 100.00 | 87.00 |
10 | 天津北辰项目 | 100.00 | 82.55 | 56.27 | 33.84 | 100.00 | 99.29 | 48.57 | 33.68 |
11 | 山鹰华中项目 | 100.00 | 88.50 | — | — | - | 100.00 | — | — |
12 | 胶州水质项目 | 96.10 | 93.33 | 27.75 | — | 99.36 | 99.32 | 97.85 | — |
13 | 宿州农饮水项目 | 74.05 | 74.05 | 74.05 | — | 100.00 | 98.38 | 91.35 | — |
14 | 亳州两镇项目 | 79.88 | 70.79 | 44.39 | — | 100.00 | 99.92 | 97.42 | — |
15 | 国星生化项目 | 98.59 | 96.26 | 47.71 | — | - | 100.00 | 37.83 | — |
16 | 水土二期项目 | 100.00 | 100.00 | 82.10 | — | - | 100.00 | 94.37 | — |
17 | 宿州芦岭项目 | 82.88 | 80.12 | — | — | 100.00 | 92.58 | — | — |
18 | 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项目 | 67.89 | 64.39 | — | — | 73.13 | 69.35 | — | — |
19 | 重庆璧山项目 | 92.87 | 90.22 | - | — | 100.00 | 96.29 | 78.96 | — |
20 | 绍兴柯桥项目 | 100.00 | 100.00 | — | — | - | 100.00 | — | — |
21 | 翠云加压项目 | 82.79 | 80.13 | — | — | - | 100.00 | — | — |
22 | 滨江水厂项目 | 38.27 | 10.29 | — | — | 70.24 | 22.40 | — | — |
23 | 漯河马沟项目 | 100.00 | - | — | — | 95.60 | 67.24 | — | — |
24 | 当涂乡镇污水厂项目 | 77.92 | 73.33 | 35.00 | 4.25 | - | 100.00 | 67.26 | 33.45 |
25 | 五河农村污水技改项目 | 52.39 | — | — | — | 58.48 | — | — | — |
26 | 漯河沙北沙南厂项目 | 25.40 | — | — | — | 97.02 | — | — | — |
27 | 长德污水厂项目 | 63.23 | - | — | — | 89.99 | 22.57 | — | — |
28 | 成都合作厂项目 | - | - | — | — | 95.70 | 3.66 | — | — |
29 | 成都陡沟河项目 | 78.98 | - | — | — | 90.42 | 37.53 | — | — |
1-26
核完毕,因此2017年度结算进度较低。2018年度至2020年6月,结算进度与完工进度基本一致。
2、河北高阳项目
河北高阳项目2018年度结算进度为62.59%,完工进度为98.75%,差异原因为: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供货设备到场后结算至70%进度款,截至2018年度,该项目设备供货已完成,结算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2017年度、2019年度至2020年6月,结算进度与完工进度基本一致。
3、和县中车项目
和县中车项目于2017年度、2018年度结算进度均低于工程完工进度,主要系项目公司融资未到位,未及时与公司办理结算;至2020年6月,该项目主要工作已完成,累计结算比例80.07%,剩余款项待政府审计决算后一并结算。
4、宿州美丽乡村项目
宿州美丽乡村项目报告期内结算进度分别为23.49%、46.29%、66.16%、
69.87%,2017年度完工进度为67.51%,并于2018年度完工。2017年度至2018年度结算进度与完工进度差异主要系该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客户按每月合格工程量的50%与公司结算,公司与客户结算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2019年度至2020年6月结算进度较低主要系该项目已完工但政府审计尚未完成,待政府审计决算后与工程尾款一并结算。
5、重庆南川项目
重庆南川项目2017年结算进度30.45%,低于当期完工进度97.17%,差异主要系该项目于2017年底供货完成,并与当年底提交验收及结算资料,客户于2018年5月审核完成,使得当期结算进度较低;2018年度至2020年6月结算进度与完工进度基本一致。
6、宜昌猇亭项目
宜昌猇亭项目2017年结算进度46.39%,低于当期完工进度87.00%,差异主
要系当年底提交结算资料,结算金额为143.30万元,客户于2018年度审核完毕,因此当期结算进度较低;2018年度至2020年6月结算进度与完工进度基本一致。
7、胶州水质项目
胶州水质项目2018年结算进度27.75%,低于当期完工进度97.85%,差异主
1-27
要系当期提交的结算资料于2019年度客户审核完成,因此当期结算进度较低;2019年度2020年6月,与客户结算进度与工程完工进度基本一致。
8、宿州农饮水项目
宿州农饮水项目2018年度至2019年度结算进度为74.05%,完工进度为
91.35%、98.38%,差异系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工程进度款按每月核定已完成工作量的70%结算,结算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该项目于2020年竣工验收,目前政府审计尚未完成,客户待审计完成后与公司决算。
9、亳州两镇项目
2018年至2020年6月,亳州两镇项目各期结算进度分别为44.39%、70.79%、
79.88%,完工进度分别为97.42%、99.92%、100.00%。结算进度与完工进度差异主要系根据合同约定每期结算金额按照经甲方审核确认工程量的40%支付款项;项目公司融资到位后支付至结算的70%,该项目实际结算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
10、宿州芦岭项目2019年度至2020年6月,宿州芦岭项目结算进度为80.12%、82.88%,完工进度分别为92.58%、100.00%,结算进度与完工进度差异系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完工后施工费结算至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85%,因此结算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
11、翠云加压项目
翠云加压项目2019年度至2020年6月的结算进度为80.13%、82.79%,该项目于2019年度完工。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到货验收后结算至80%,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尾款。该项目2019年度完工验收,结算审计尚未完成,因此结算进度相对较低,但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
12、滨江水厂项目
2019年度至2020年6月,滨江水厂项目结算进度为10.29%、38.27%,完工进度为22.40%、70.24%。根据合同约定,分月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60%,因此结算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
13、当涂乡镇污水厂项目
当涂乡镇污水厂项目报告期各期结算进度分别为4.25%、35.00%、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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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2%,2017年至2019年度完工进度为33.45%、67.26%、100.00%。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完工合格后付至60%,验收合格后付至70%,政府审计后付至95%。该项目结算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
14、漯河沙北沙南厂项目
漯河沙北沙南厂项目2020年结算进度25.40%,完工进度为97.02%。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货到验收后结算至50%,2020年上半年,客户因自身业务调整、办公机构搬迁等导致结算审核流程较长,截至2020年9月末,结算进度为50%。
15、长德污水厂项目
长德污水厂项目2019年至2020年6月结算进度分别为0、63.23%,完工进度分别为22.57%、89.99%。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在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结算70%的款项。截至2020年6月,该项目处于设备进场后陆续验收阶段,结算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
16、成都陡沟河项目
成都陡沟河项目2019年至2020年6月结算进度分别为0、78.98%,完工进度分别为37.53%、90.42%,根据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应结算70%款项,该项目结算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部分工程项目结算进度与完工进度虽有所差异,但主要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与客户结算、客户未收到下游业主的项目款项以及项目公司融资未到位所致,不存刻意推迟结算的情形。
(四)说明是否存在个别客户回款比例远低于其他客户的情形
报告期内,部分客户回款比例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 累计收款金额(截至2020年6月末) | 收款比例 | 累计结算金额(截至2020年6月末) | 结算比例 |
宿州芦岭项目 | 宿州市安国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3,458.85 | 897.00 | 25.93 | 2,866.53 | 82.88 |
滨江水厂项目 |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600.00 | 2,685.00 | 17.21 | 5,970.60 | 38.27 |
成都陡沟河项目 | 重庆市汇森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831.69 | 206.58 | 24.84 | 656.88 | 7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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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芦岭项目截至2020年6月回款比例为25.93%,回款比例较低主要系项目公司融资未到位所致,由于宿州市安国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政府控制的平台公司,因此该款项损失风险较小。
2、滨江水厂项目截至2020年6月回款比例为17.21%,回款比例较低主要系该项目由于项目发包方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审核流程较长,客户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下游业主的项目款项较为滞后所致。该项目期后累计回款金额为3,370.00万元,累计回款进度为21.60%,与结算进度不存在较大差异。
3、成都陡沟河项目截至2020年6月回款比例为24.84%,回款比例较低主要系该项目结算资料于2020年6月底提交结算付款申请,客户尚未审核完毕所致。该项目期后累计回款582.18万元,累计回款比例为70%,与结算进度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存在部分客户回款比例低于其他客户的情形,主要系客户未收到下游业主的项目款项、项目公司融资未到位以及客户审核流程较长所致。由于公司下游客户多为政府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控制的平台公司以及大型企业,公司应收款项损失风险相对较小。
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事项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分析报告期各期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应收账款中进度款和质保金金额及账龄情况;
2、核查工程项目中是否存在已验收未结算的情形;
3、对比分析报告期各期结算比例(结算进度)与完工百分比(工程进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4、核查是否存在个别客户回款比例远低于其他客户的情形及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工程项目中已验收未结算已结转至应收账款。
2、公司报告期各期结算比例(结算进度)与完工百分比(工程进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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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刻意推迟结算的情形。
3、发行人个别客户回款比例低于其他客户具有合理性。
4.关于合同资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20年上半年各类合同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减值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过程,与采用旧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的差异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核查事项
(一)2020年上半年各类合同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减值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过程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财政部2017年7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新收入准则”)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设置合同资产科目。合同资产,是指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根据新收入准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将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及未逾期应收质保金计入合同资产。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合同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结合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相关信息,通过应收款项迁徙率计算的应收账款估计历史损失率,以1年以内应收账款历史损失率并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前瞻性信息来确定的合同资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根据应收账款账龄计算的1年以内应收账款历史损失率为0.84%。由于合同资产并未形成真正的应收账款,仅由于未达到结算时点而导致,且合同资产涉及的业务为建造合同,公司下游客户多为政府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控制的平台公司以及大型环保企业,信用风险相对较小,故合同资产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等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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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调整小于1年以内应收账款的调整比率,最终确认的合同资产逾期损失率为
3.00%。
(二)与采用旧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的差异情况
发行人采用新收入准则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与旧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的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日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减值 | ||
新准则 | 原准则 | 差异 | |
2020年6月30日 | 2,426.30 | 2,605.08 | -178.78 |
2020年1月1日 | 2,879.45 | 3,047.70 | -168.25 |
期间 | 信用减值损失 | ||
新准则 | 原准则 | 差异 | |
2020年1-6月 | -149.27 | -159.80 | 10.53 |
公司名称 | 合同资产 |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平均预期信用损失率 | |
中环环保 | 27,518.29 | 27,639.39 | 121.10 | 0.44% |
国祯环保 | 78,918.94 | 79,716.10 | 797.16 | 1.00% |
中持股份 | 16,614.32 | 16,614.32 | - | - |
国中水务 | - | - | - | - |
鹏鹞环保 | - | - | - | - |
中建环能 | 5,589.23 | 5,589.23 | - | - |
金达莱 | 12,040.14 | 12,452.54 | 412.41 | 3.31% |
发行人 | 15,965.67 | 16,459.45 | 493.78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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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企业会计准则》中合同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2、对比分析与采用旧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的差异情况
3、与同行业对比分析执行新准则后合同资产减值计提比例。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各类合同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减值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采用旧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的差异较小,与同行业会计处理一致。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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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4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签名):
王 健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5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朱焱武 刘依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6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______________
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