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300929)_公司公告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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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7

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下发的《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会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落实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保证本回复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落实函所列问题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清单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不加粗)
涉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楷体(加粗)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因改制时存在全体自然人股东未缴纳该次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存在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情形而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回复】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十三、其他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华骐有限于2011年11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970.00万元增资至4,455.00万元。由于本次增资额全部来源于华骐有限整体变更之前的资本溢价,不涉及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全体自然人股东没有就转增股本事宜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后如有权税务机关认为上述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的,发行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存在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情形而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对此,发行人现有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已出具承诺:若今后被有权税务机关认定需要缴纳个税,将由本人自行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含滞纳金等,如有),并将相关税款等交予发行人代收代缴。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若今后自然人发起人股东被有权税务机关认定需要缴纳个税而自然人股东拒不履行缴纳义务,发行人具有代扣、代收及代缴义务时,发行人将及时履行代扣、代收及代缴义务,以消除税务机关因此对发行人处罚的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次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签名):

王 健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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