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13日,向1040名激励对象授予468.565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3.97元/股。(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