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6 证券简称:日月明 公告编号:2020-006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的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4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411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变更为8000万元,公司股本由6000万股变更为8000万股。
2、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11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以最终工商审批登记为准)。
3、公司原经营范围为:铁路机械及配件、工程机械及配件、交通运输的开发、制造、加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相关综合技术服务;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的租赁;城市轨道及铁路测控系统技术开发、推广、咨询服务;铁路工程测量服务、铁路工程技术服务;铁路养护维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铁路机械及配件、工程机械及配件、交通运输的开发、制造、加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相关综合技术服务;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的租赁;城市轨道及铁路测控系统技术开发、推广、咨询服务;铁路工程测量服务、铁路工程技术服务;铁路养护维修业务;原材料、产品、技术及
服务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最终工商审批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 股,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于【2020】年【11】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铁路机械及配件、工程机械及配件、交通运输的开发、制造、加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相关综合技术服务;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的租赁;城市轨道及铁路测控系统技术开发、推广、咨询服务;铁路工程测量服务、铁路工程技术服务;铁路养护维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铁路机械及配件、工程机械及配件、交通运输的开发、制造、加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相关综合技术服务;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的租赁;城市轨道及铁路测控系统技术开发、推广、咨询服务;铁路工程测量服务、铁路工程技术服务;铁路养护维修业务;原材料、产品、技术及服务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公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四十二条 |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前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前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 |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章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的名称、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章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的名称、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在不 |
影响按照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统计的表决结果时,该决议仍然有效。若因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而影响表决结果,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
第八十六条 |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本章程规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非职工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书及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七日提交给本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本条中所指的董事、监事及董事、监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及董事、监事候选人。 |
第一百一十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3年。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董事会在作出关于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策时,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在作出关于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策时,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报股东大会批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六十条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二百一十六条 |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二百三十五条 |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报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内容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411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