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300900)_公司公告_广联航空: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

时间:

广联航空: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除本条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及其他代垫款项、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第七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防资金占用。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3.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决定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占用本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回复原状或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等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第二十一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