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7 证券简称:山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8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5)。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路47号山科智慧园B座10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钱炳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截至2025年5月19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0,486,640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153,72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9,332,912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56,411,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8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6,103,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805%。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307,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3%。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307,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重华律师、莫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6,406,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
反对1,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2,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92%;
反对1,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3%;
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5%。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6,403,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6%;
反对1,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9,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82%;
反对1,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3%;
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44%。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6,404,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1,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4,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0,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24%;反对1,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3%;弃权4,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03%。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6,406,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反对1,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2,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92%;反对1,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3%;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6,402,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
反对4,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9,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56%;
反对4,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3%;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2%。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6,403,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6%;
反对4,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9,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82%;
反对4,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1%;
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6,402,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2,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5,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8,8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68%;反对2,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2%;弃权5,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8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6,400,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4,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5,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7,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88%;反对4,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32%;弃权5,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8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6,407,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4%;
反对1,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03,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45%;反对1,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3%;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6,399,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10,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6,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56%;反对10,2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41%;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6,401,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
反对9,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97,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11%;反对9,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62%;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7%。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