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董事辞任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应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事件、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者其他董事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地位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1/3(至少包括1名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决策权限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事项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二)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关联交易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或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以下事项:
(一)分支机构的设置;
(二)决定委派或更换全资子公司董事会成员;
(三)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第十九条 董事会执行机构
(一)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负责除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行使如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共1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组织文件和会议记录、准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文件以及承办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为全体会议,即指全体董事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由董事长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并抄发各监事。董事会会议议题、议程由董事长根据报请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责成有关办事机构确定。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如通过电话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报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有关办事机构须提交详尽的计划、方案作为董事会会议文件,该会议文件应于董事会拟举行日期前最少2日全部送交
全体董事。
第二十六条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非独立董事的委托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提案人员出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总经理,都有权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议案,议案提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书面方式;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观点明确、理由充分、数据真实。
第三十条 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收购等议案可附可行性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时,应按先讨论,后表决的程序进行。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就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议后,交公司经理层由总经理主持组织贯彻具体的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向下次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可由总经理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需向董事会成员传送的有关书面材料由董事长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成员传送。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有权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有权出席经理层的有关会议了解贯彻情况和指导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以及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国家机关批准的项目,董事会审议或制定后需按有关程序报请股东会或有关机关批准。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以利于正确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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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