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0 证券简称:翔丰华 公告编号:2025-35债券代码:123225 债券简称:翔丰转债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修订如下:
1、修改“监事”“监事会”以及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相应条目编号顺延
除前述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 |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亦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亦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此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