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
(一)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收购股权;
(二)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对外投资不包括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理财产品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应当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策,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策。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一条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独立评估,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并形成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五条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
控制。第十六条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四章对外投资执行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对外投资合同的签署,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署。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五章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三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三)由于发
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五)其他股东会或董事会认为可以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况。第二十四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五)其他股东会或董事会认为可以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六条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应当由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核销对外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对长期不运作的投资项目,公司应当予以清理,核销债权、债务,撤销有关担保、抵押,公司应将所有账簿、报表、合同、发票等一切法律文书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内部监督检查流程,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外投资决策情况;
(四)对外投资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处置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财务情况。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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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