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2025年5月12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0,000,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687,930股后的109,312,0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9,312,07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若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687,930股且未发生变化。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687,930.00股后的109,312,07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9.0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 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2.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6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2*****311 | 周文庆 |
2 | 02*****190 | 宗焕琴 |
3 | 08*****922 | 常州联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 | 08*****932 | 常州鑫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 | 08*****884 | 深圳南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26日至登记日:2025年6月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按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本次实际
现金分红总额(含税)/公司总股本)*10=(109,312,070元/110,000,000股)*10=9.937460元(含税;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比例=0.9937460元/股(保留七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2、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9937460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大道工业路48-1号
咨询联系人:沈洁
咨询电话:0519-88065009
传真电话: 0519-83632723
八、备查文件
1、《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