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强装备(300875)_公司公告_捷强装备: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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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300875 证券简称:捷强装备 公告编号:2025-021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北辰区滨湖路3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淇靖先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6人,代表股份17,084,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49%。(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依据公司总股本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总数计算,下同)。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7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27,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56,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8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71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28,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69%。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7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27,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5%。其中现场出席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通过网络投票7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89,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0%。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参与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560,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327%;反对51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8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同意50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971%;反对51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16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6%。

2.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6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385%;反对51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22%;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944%;反对51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19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6%。

3.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57,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02%;反对51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22%;弃权9,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233%;反对51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190%;弃权9,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7%。

4.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57,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02%;反对522,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99%;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233%;反对522,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03%;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4%。

5.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60,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309%;反对51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9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3,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679%;反对51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45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6%。

6. 逐项表决《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6.01 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564,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14%;反对51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085%;反对51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049%;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6%。

6.02 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564,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14%;反对51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085%;反对51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049%;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6%。

6.03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6,556,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49%;反对52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358%;反对52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776%;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6%。

6.04 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 同意16,555,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14%;反对523,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17%;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774%;反对523,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095%;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1%。

6.05 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16,556,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90%;反对518,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40%;弃权9,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039%;反对518,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482%;弃权9,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9%。

6.06 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 同意17,021,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4%;反对5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7%;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同意96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74%;反对5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4%;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1%。

6.07 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17,016,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2%;反对62,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4%;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同意958,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21%;反对62,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50%;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9%。

7.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02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8%;反对5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6,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99%;反对5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35%;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6%。

8.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015,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1%;反对6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57,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40%;反对6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亦鸣律师、韩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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