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300872)_公司公告_天阳科技: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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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科技: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8名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124.9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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