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2 证券简称:天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1债券代码:123184 债券简称:天阳转债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二B座22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欧阳建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5人,代表股份119,295,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7,859,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1,435,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3人,代表股份23,439,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2,003,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1,435,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2%。
2、公司董事、监事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503,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3%;反对695,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6%;弃权96,7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47,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222%;反对695,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53%;弃权96,7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505,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5%;反对693,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2%;弃权97,0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49,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281%;反对693,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80%;弃权97,0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9%。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52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26%;反对695,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6%;弃权77,3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67,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049%;反对695,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53%;弃权77,3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8%。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505,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7%;反对693,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2%;弃权96,7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49,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294%;反对693,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80%;弃权96,7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规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549,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3%;反对706,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3%;弃权39,9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93,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54%;反对706,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43%;弃权39,9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510,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8%;反对708,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7%;弃权77,0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54,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499%;反对708,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16%;弃权77,0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5%。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28,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85%;反对747,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09%;弃权63,4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28,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385%;反对747,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09%;弃权63,4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的股东欧阳建平、连云港皓宏智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470,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86%;反对747,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0%;弃权76,8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4,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14%;反对747,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09%;弃权76,8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7%。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82,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48%;反对877,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3%;弃权35,7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26,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054%;反对877,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22%;弃权35,7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高森传、田博文。
3、结论意见:天阳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