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天阳科技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5,620万股,发行价格为21.3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9,930.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013.2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2,917.57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8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46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银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9月24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5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其中1.3亿元
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0.2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2月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5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超募资金净额50,849.15万元,公司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29,944.31万元,其中使用27,944.31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2,000.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三、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1.5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公司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保荐机构对天阳科技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张彦忠 | 任伟鹏 |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