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行为规范。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四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第五条 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保证信息及时披露。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六条 本行为规范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