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审计委员会应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上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日起算)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