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盛生物(300871)_公司公告_回盛生物: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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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盛生物: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在2022年度财务报表中对202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追溯应用《准则解释第15号》的上述规定,该变更对2022年1月1日及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未发生影响。

(2)公司在判断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合同的成本”,不仅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还包括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对于首次实施日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成所有义务的合同,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未调整2021年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该变更对2022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未发生影响。

2、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含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公司在修改日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该类交易进行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未调整2021年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该变更对2022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未发生影响。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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