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相关候选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相关候选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张卫元先生、刘洁先生、刘泽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谢获宝先生、曾振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购买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或以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形式产品,使用期限自前次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授权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前次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的授权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谢获宝、曾振灵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