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卡倍亿”)于2025年3月1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因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协实业”),涉嫌短线交易“卡倍转0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协实业立案调查。
新协实业于2025年5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对新协实业短线交易卡倍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卡倍转02”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协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协实业系持有卡倍亿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新协实业通过“新协实业”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卡倍转02”,其中2024年9月25日累计卖出“卡倍转02”927,850张,成交金额120,286,474.00元,2024年9月30日累计买入“卡倍转02”7,260张,成交金额1,448,181.13元,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5日累计卖出“卡倍转02”2,079,117张,成交金额361,713,763.74元,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8号)第二条第二款,“卡倍转02”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宁波证监局认为,新协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宁波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控股股东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