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300862)_公司公告_蓝盾光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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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制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审议本制度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事项的会议。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事项应

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构成及运行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出现紧急情况的,召集人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应当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参会人员提前向董事会秘书通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参会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不参加专门会议的,由专门会议召集人安排一名独立董事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专门会议审议事项中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指定证

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当公司出现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行使审议职权需要获取相关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内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的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由公司保存,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存上述资料至少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制度之前,原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制度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作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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