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员工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相应政府部门进行。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进行对外捐赠的,应以自愿为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情况、现金流等 财务承受能力,
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和标准。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第九条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进行捐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有: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企业和个人等。对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本条款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管理,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经相关程序审议批准后方可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等,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做好对外捐赠的统计及宣传工作,所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原则上应统一冠以公司名称。
第十七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将相关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建立捐赠登记台账和捐赠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捐赠申请表、审批程序文件、捐赠协议及证书、 捐赠收据、发票等),同时及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证券事务部、审计部备案。财务管理部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管理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
理;公司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制度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