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考虑到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后续发展做出的决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相关披露要求。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业务及日常运营需要,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11.4亿元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用于经营周转,信贷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
兑汇票、保函、国内信用证等;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夏茂青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规定的所有提款、用款、转账、开立信用证、登记、备案和资料提供等。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2022年度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
六、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是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募集资金安全和保障公司日常资金运营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7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2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938.31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周亚娜、吕虹、曹春雷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