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或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把所有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将表决票分散投向某几个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为候选人当选的前提条件,公司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最终应选人数范围内的当选董事、监事。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或监事的议案。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拟选任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第九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意见,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须备置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
明和解释。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的应选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该轮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第十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第十六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当场公布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的投票表决结果为依据,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施行。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实施细则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实施细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实施细则之前,原实施细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实施细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