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畅股份(300861)_公司公告_美畅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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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畅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要求资金占用方及时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公司授权审批管理制度由财务总监或总经理审批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

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总监或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执行的程序。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实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

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等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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