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的情形 ...... 3
第三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的程序 ...... 4
第四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和公告的情形 ...... 4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5
第六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维护本公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是指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以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可能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的程序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填写相关资料(详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证券管理本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管理本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四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和公告的情形第十一条 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附件1: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人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请部门/单位 | 暂缓或豁免 披露类型 | □暂缓 □豁免 | |
暂缓或豁免事项 | |||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 因和依据 | |||
暂缓、豁免事项的期 限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 责人确认签字 |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备注 |
附件2: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
2、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知情人姓 名/名称 | 所在单 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 公司的关系 | 职务/ 岗位 | 身份证号码/统 一社会信用码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知悉信 息时间 | 知悉信 息方式 | 内幕信 息内容 | 登记时间 | 登记 人 |
1. 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知情人是单位的, 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2. 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 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如为公司登记, 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