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所”)前身系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1年,隶属福建省财政厅。1998年12月与原主管单位福建省财政厅脱钩,改制为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11月,更名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12月,转制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7月,更名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7-9楼,首席合伙人为林宝明。截至2024年年末,华兴所从业人员中合伙人71名,注册会计师346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达182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华兴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华兴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截
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经审计,华兴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华兴所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华兴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华兴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华兴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12月18日,审计委员会通过视频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
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华兴所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规则,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