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300830)_公司公告_金现代: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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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现代: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300830 证券简称:金现代 公告编号:2025-028债券代码:123232 债券简称:金现转债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15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天辰路1571号金现代大厦17层。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黎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7人,代表股份180,68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77%。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78,99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1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股份1,69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5人,代表股份28,09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6,40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8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2人,代表股份1,69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7%。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督导券商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3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60%;反对7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96%;弃权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2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9515%;反对79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71%;弃权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14%。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3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60%;反对7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96%;弃权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2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9515%;反对79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71%;弃权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1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3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60%;反对7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96%;弃权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2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9515%;反对79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71%;弃权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1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9,8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10%;反对8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517%;弃权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2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9194%;反对8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047%;弃权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58%。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9,7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794%;反对7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96%;弃权1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1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15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6521%;反对79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71%;弃权1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20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7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6648%;反对81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2663%;弃权1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7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6648%;反对8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663%;弃权1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689%。关联股东黎峰、济南金思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金实创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明回避表决,回避表决174,011,600股。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75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54%;反对8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588%;弃权1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16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6902%;反对8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507%;弃权1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91%。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7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950%;反对79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96%;弃权1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18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525%;反对79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271%;弃权1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204%。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曹钧律师和包宇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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