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年5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王发先生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授予条件和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4日,并同意按照《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向王发先生授予
10.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5元/股。
独立董事: 郭耀黎 史宏伟 周晓苏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