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300828)_公司公告_锐新科技: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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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新科技: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因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发系公司副总经理,在授予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1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7.00万股,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授予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4名激励对象授予156.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31.50万股。

独立董事: 郭耀黎 史宏伟 周晓苏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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