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300828)_公司公告_锐新科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时间:

锐新科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证券代码:300828 证券简称:锐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4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有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17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6名调整为55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65.50万股调整为163.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33.50万股调整为131.5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19.50万股不做调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当期及未来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锐新科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