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预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该预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良好的职业素质,经验丰富。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2022年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我们认为该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在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八、关于2021年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就2021年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年度公司没有出现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21年年度的资金占用情况。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企业、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和防范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我们认为,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十、《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中除高建先生外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制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制定《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郭耀黎 史宏伟 周晓苏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