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就 2021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半年度公司没有出现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21年半年度的资金占用情况。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企业、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对刘国才先生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最近三年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公司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学历、职称、兼职、工作经历等情况后进行聘任,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刘国才先生为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郭耀黎 史宏伟 周晓苏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