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预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该预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良好的职业素质,经验丰富。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2021年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我们认为该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六、《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关事项。
七、《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暂时闲置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同意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0 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九、关于2020年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就2020 年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年度公司没有出现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20年年度的资金占用情况。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企业、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和防范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独立董事: 郭耀黎 史宏伟 周晓苏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