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作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锐新科技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2号)核准,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5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3,800.82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196.2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604.5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XYZH/2020TJA2007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通过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期开始建设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备案文号 | 环评批文号 |
锐新昌科技(常熟)有限公司“新建工业精密铝合金部件生产项目” | 47,010.02 | 30,604.58 | 常发改备[2017]13号 | 常环建[2017]55号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20年4月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 |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锐新昌科技(常熟)有限公司“新建工业精密铝合金部件生产项目” | 30,604.58 | 20,129.73 | 20,129.73 |
同时,为保证公司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截至2020年4月15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280.00万元,本次一并置换。
本次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事项已经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XYZH/2020TJA20174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锐新科技截至2020年4月1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锐新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综上,国信证券对锐新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宜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但 敏 李东方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